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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禁止醇基燃料使用
时间:2021-05-10 11:28:47 来源:绿创集团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期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关于集中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明安委办﹝2017﹞62号)的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醇基液体燃料(以下简称“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各地各行业进展不平衡,尤其是部分地区非法经营、储存和运输醇基燃料,以及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仍然存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安委办〔2017〕6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专项整治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安办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督办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负责整治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具体牵头部门,特别是负责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突出的餐饮场所的牵头单位。
    (二)安监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醇基燃料企业、车辆的资格管理;负责醇基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资质等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及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打击制假制劣违法行为。
    (六)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醇基燃料和灶具进行查处,规范醇基燃料市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
    (七)商务部门按照《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4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八)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以及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为;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醇基燃料从业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九)住建部门,负责餐饮行业停用醇基燃料单位改换燃气时的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69号)要求,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十)教育、卫计、体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厨房、食堂使用醇基燃料进行安全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步骤及整治措施
    ()全面深入排查整治阶段(即日起-8月1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进一步深入排查。要从餐饮场所等使用单位入手,追本溯源,对醇基燃料的来源、运输车辆等一查到底。要充分发动乡镇(街道)等基层力量,全面开展本辖区内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使用的隐患排查,切实做好本辖区使用醇基燃料餐饮场所情况摸排,完善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10-8月20日)
    1.强化源头管理。安监部门要强化对醇基燃料及甲醇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向用户提供“一书一签”,落实危险化学品装车环节“四必查”;质监部门要加强醇基燃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让正规企业生产经营的醇基燃料作为工业生产原料服务社会;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打非治违”力度,依法查处“黑醇基”。
    2.加强运输及加注环节管理。交通部门要加大力度查处不具备资质运输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危险货物停车场的安全检查;交警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醇基燃料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部分企业在自有停车场违法分装、储存醇基燃料等违法行为,打击不符合《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安全要求加注(装卸)醇基燃料行为。
    3.加强餐饮等使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将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列为“九小场所”(指小餐馆等九类场所)重点整治对象,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商务、燃气主管部门等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开展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使用隐患整治,引导其改用燃气等其他燃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以及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倡导本辖区、本行业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带头停用醇基燃料,督促无法达到安全要求的单位食堂以及餐饮场所停用醇基燃料,并指导其做好改换燃料品种及相应灶具的安全工作。燃气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大供应量,保障相关单位及场所停用醇基燃料后,在具备使用安全安件的前提下正常运营。
    (三)巩固提升总结阶段(8月20日-8月31日)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倒查打击力度。同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健全制度,巩固成果,严防反弹。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醇基燃料监管的重要性,从护航厦门会晤、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和联络员,落实醇基燃料整治的具体责任,按时保质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醇基燃料使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用燃气,拒不改正的,告知电力部门予以停电、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相关许可部门吊销证照。对持有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醇基燃料、醇类时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予以规定上限处罚,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醇基燃料、醇类经营的单位予以规定上限处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互通,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打击整治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打击整治工作形成合力,构建醇基燃料监管长效机制。
    (四)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醇基燃料及醇类行为隐蔽的特点,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醇基燃料及醇类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非法经营行为,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燃料及醇类行为。
    (五)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排查整治基础台账,统计汇总后报送至市政府安办。排查整治结果按附件1、附件2要求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于8月28日前报送。整治过程中若有好经验好做法或存在问题、困难可随时报送。

 
附件:1.醇基燃料(甲醇)从业单位排查统计表
     2.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执法处罚情况统计表
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